中心供氧系统的验收
发布日期:2023-10-28
浅谈中心供氧系统检验与验收
1、新建供氧系统及其管道、附件均应进行检验与验收,系统本规范规定。
2、供氧系统改扩建或维修后应进行检验与验收,且于拆除、换、新增或被分离部分的区域。其检验与验收应为变点使用端的气体供应区域。对未影响管道系统的气源设备或气体报警换,对这些设备或报警进行功能检验。
3、供氧系统施工中应由施工质检人员按本规范要求施工质量进行检验,并做好记录。
4、验收方确认验收系统本规范要求后,方可签署验收合格证书。
5、检验报告应对发现问题和处理结果作详细记录并归档。
6、隐蔽工程须由相关方共同检验并合格后,方可进行后续工作。